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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系我們

      行業翻譯典型客戶

      • 中國交通建設集團
      • 中國港灣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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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仁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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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煙臺東方電子
      • 中國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 中海油青島工程有限公司
      • 更多客戶信息

      當前位置:希尼爾首頁 > 客戶指南 > 翻譯服務規范

       

       

      翻譯服務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翻譯服務規范第1部分:筆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9363.1-2003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翻譯服務工作的具體特點,以2000GB/T19000/ISO9000質量標準體系為指引,參考德國DIN2345標準,以規范行業行為,提高翻譯服務質量,更好地為顧客服務。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協會歸口。

        

         GB/T19363.1-2003

         引言

         顧客與翻譯服務方的良好合作是提高翻譯服務水平和保證翻譯質量的前提,雙方都應在事前充分了解各自對對方所期待的目標。本標準對此提出了相關要求,以更好地保證相關方面的利益。本標準編制出一個客觀的,能協調雙方利益的工作基礎,籍以加強對翻譯質量的信任并消除事后可能出現的分歧。

      翻譯服務方的過程管理是保證翻譯質量的有力措施,本標準中對業務接洽,翻譯前的準備,翻譯,審校,編輯,檢驗,顧客反饋意見,文擋資料的管理,責任和保密等諸方面進行文字上的規范。要求翻譯服務方加強對翻譯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形成一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服務體系。

         本規范采納了DIN2345中符合我國國情的表述,對自由翻譯者的要求沒有編入本標準。由于口譯服務筆譯服務有較大的區別,因此,本標準不包括口譯服務。

         GB/T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范第1部分:筆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1: Translation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翻譯服務提供過程及其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翻譯服務筆譯)業務,不包括口譯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788-1999圖書雜志開本及其幅畫尺寸(neqISO67161983

         GB/T3259中文書刊名稱漢語拼音拼寫法

         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idtISO9000:2000

         3、術語和定義

         3.1翻譯服務translation service

         為顧客提供兩種以上語言轉換服務的有償經營行為。

         3.2翻譯服務方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實施翻譯服務并具備一定資質的經濟實體或機構。

         3.3顧客customer

         接受產品的組織或個人。[GB/T19000-2000,定義3.3.5]

         3.4原文source language

         源語言。

         3.5譯文target language

         目標語言。

         3.6筆譯translation

         將源語言翻譯成書面目標語言。

         3.7原件original

         記載原文的載體。

         3.8譯稿draft translation

         翻譯結束未被審校的半成品。

         3.9譯件finished translation

         提供給顧客的最終成品。

         3.10過程process

         一組將輸入轉化為輸出的相互關聯或相互作用的活動。

         [GB/T19000-2000,定義3.4.1]

         3.11可追溯性traceability

         追隨所考慮對象的歷史,應用情況或所處場所的能力。

         [GB/T19000-2000,定義3.5.4]

         3.12糾正corre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

         [GB/T19000-2000,定義3.6.6]

         3.13糾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4、要求

         4.1翻譯服務方的條件

         4.1.1對原文和譯文的駕馭能力以及完成顧客委托所必需的人力資源。

         4.1.2對譯文中所涉及到的專業語言的翻譯經驗。

         4.1.3技術裝備和辦公設備。

         4.1.4履行合同的能力

         4.2業務接洽

         4.2.1接洽場所

         寬敞,明亮,整潔,設施齊備。

         4.2.2接洽人員

         熟悉翻譯工作過程,服務范圍,收費標準,服務時限等諸方面內容。著裝得體,語言文明,耐心解答顧客的咨詢。

         4.2.3接洽的類型和內容

         4.2.3.1門市業務是數量較小或時間較短的翻譯業務,應詳細記錄:

         --客戶的全稱;

         --聯系方式;

         --業務的語種和譯成何種文字;

         --譯件使用的目的;

         --雙方認同的計字方法;

         --約定的收費價格;

         --譯制的時限;

         --譯件的規格和質量要求;

         --專有和特殊的術語(如果客戶提供的話);

         --準確的譯文稱謂;

        --預付的翻譯費;

         --原文和參考件的頁數;  

         --譯件的標識(在4.3中詳述)等。

         記錄單上應有顧客簽字確認。

         4.2.3.2批量或長期業務是數量較大或時間較長的翻譯業務,應簽定合同或協議書,除4.2.3.1中的部分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顧客的全稱;

         --顧客的聯系方式(電話,移動電話,傳真,地址,郵編,E-mail等);

         --約定的翻譯服務內容(語種,項目,時限);

         --約定的交件形式;

         --約定的驗收條款;

         --約定質量內容;

         --約定的保密條款;

         --約定的收費內容(計字方法,分項單價,圖表的計字方法等);

         --約定的付款方式;

         --約定的翻譯質量糾紛仲裁;

         --約定的違約和免則條款;

         --約定的變更方式;

         --其他。

         4.2.4其他事項

         4.2.4.1附加服務

         如果顧客希望獲得附加服務應與翻譯服務方協商,附加服務有:

         --編寫專業術語;

         --圖形設計(包括圖片,公式,表格);

         --圖紙處理(A3以上大圖的填字,縮放等);

         --版式加工;

         --制作版樣,印刷;

         --其他。

         注:附加服務需另行結算。

         4.2.4.2署名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尊重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并采用適當的方式署名。

         4.2.4.3顧客的需要

         翻譯服務方應向顧客了解譯文的使用范圍及對象,提供更好的翻譯服務。

         4.2.4.4原文背景和專業術語

         如有必要,顧客應提供相應的資料和支持。如:

         --專業文獻;

         --專業術語;

         --難詞實意和縮略詞匯表;

         --相關的文字;

         --背景資料;

         --指定的特殊軟件;

         --參觀現場或實物。

         --提供有能力回答問題的聯系人。

         4.2.4.5計字方法

         計字一般以中文為基礎。在原文和譯文均為外文時,由顧客和翻譯服務方協商。

         --版面計字: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版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的,按一行計算;

         --計算機計字:按文字處理軟件的計數為依據,通常采用“中文字符數(不計空格)”。

         4.3追溯性標識

         每份資料應用數字,字母或其他方式,明確其唯一的追溯性標識。應有如下一項或數項內容:

         --順序編號;

         --批次;

         --日期;

         --數量(頁數,規格);

         --語種;

         --顧客代碼。

         4.4翻譯業務的管理

         4.4.1原文資料和工作安排

         4.4.1.1原文資料

         對于原文資料的管理應做到:

         --清點整理原件,檢查有無漏,缺頁,不清晰處。如有,應向顧客說明,并要求顧客補充提供。若顧客無法提供清晰的原件,則在原件上用鉛筆或其他可去除痕跡的標記注明。

         --妥善保護顧客的原件,不得遺失,污毀(發生不可抗力除外)。翻譯時應使用原件的復印件。

         4.4.1.2工作安排

         根據顧客的需求,編制出譯件完成的工序和時間計劃,選擇合格的譯,審人員。

         4.4.2翻譯

         4.4.2.1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證書或與之相當的證書,特別是專業方面的證書;

         --普通及專業的工作經驗;

         --專業能力;

         --接受再培訓和繼續教育。

         4.4.2.2譯前準備

         應在翻譯前仔細做好以下工作:

         --審閱原文;

         --熟悉所譯資料涉及到的專業內容,備齊相應的工具書;

         --審閱自己已掌握的術語;

         --審閱顧客提供的術語;

         --審閱并整理顧客提供的資料;

         --進一步查閱單詞和專業術語(如在互聯網或數據庫);

         --在保密的前提下通過翻譯服務方與顧客解決內容上,專業上和術語上的問題。

         4.4.2.3譯文的完整性和準確度

         譯文應完整,其內容和術語應當基本準確。原件的腳注,附件,表格,清單,報表和圖表以及相應的文字都應翻譯并完整地反映在譯文中。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對經識別翻譯準確度把握不大的個別部分應加以注明。顧客特別約定的除外。

         4.4.2.4符號,量和單位,公式和等式

         應按照譯文的通常慣例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翻譯或表達。

         4.4.2.5名稱,自然人的姓名,頭銜,職業稱謂和官銜

         --除藝術家,政治家,歷史名人,機構,組織,動植物,建筑,產品,文學著作,藝術作品,科學作品,地理名稱等已有約定俗成的譯文名稱外。一般情況下姓名可不翻譯,如果需要翻譯,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譯成外文時,采用標準漢語拼音;

         --頭銜,職業,官銜可譯出,亦可不譯出。如果需要翻譯,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加原文表示。中文譯成外文時,參照國家正式出版物的譯名;

         --通訊的地址及姓名外譯中時應直接引用原文,中譯外時參照有關國家的規定和標準。

         4.4.2.6日期

         日期按譯文語言。通常采用公歷。

         4.4.2.7新詞

         對沒有約定俗成譯法的詞匯,經與顧客討論后進行翻譯,新詞應當被明確標示出來。

         4.4.2.8統一詞匯

         譯文中專有詞匯應當前后統一。

         4.4.3審校

         4.4.3.1審校人員資格

         4.4.2.1

         4.4.3.2審校要求

         審校應根據原文(復印件)和譯稿進行逐字審核,并根據上下文統一專有詞匯。

         對名稱,數據,公式,量和單位均需認真審核,審核后的譯文應內容準確,行文流暢。審核時,應使用與翻譯有別的色筆,以示區別。

         4.4.3.3審核內容

         審核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譯文是否完整;

         --內容和術語是否準確,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語法和辭法是否正確,語言用法是否恰當;

         --是否遵守與顧客商定的有關譯文質量的協議;

         --譯者的注釋是否恰當;

         --譯文的格式,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注:根據與顧客商定的譯文用途決定審核的次數。

         4.4.4編輯

         翻譯編輯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原文的格式進行再加工的過程,使譯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體,拼音符合GB/T788-1999的要求;譯件版面美觀,大方,緊湊,圖表排列有序,與原文相對應,章節完整。編輯時,應使用與翻譯,審核有別的色筆,以示區別。

         4.4.5校對

         文稿校對應對審核后的譯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對,不得有缺,漏,錯。發現有錯時,應認真填寫勘誤表,交相關人員更正,并驗核。

         4.4.6檢驗

         應根據原文,譯件進行最終檢驗。按照顧客要求,逐一進行檢查。

         4.4.7印刷品及復印件

         印刷品及復印件應符合顧客的要求。

         4.5質量保證

         4.5.1譯件的質量保證期為交譯件后的6個月以內。

         質量保證期內,翻譯服務方對合格的譯件存在的少量的錯,漏可采?。?/span>

         a)打字件(電子版)負責更正;

         b)印刷件負責出勘誤表。

         注:由于顧客原因出現的修改除外。

         4.5.2翻譯服務方所提供的譯件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按合同約定處理,見4.2.3.2。

         4.6資料存檔及其他

         4.6.1翻譯方所承接的資料翻譯工作完成后,其相應的原件復印件,翻譯稿,審核稿,打字稿,勘誤表,樣本等相關資料的最短保存期為12個月。

         存檔的資料應標識準確,資料完整,便于查閱;如存儲在計算機里,則應備份。

         原件應完整的交還給顧客,并作相關記錄。

         4.6.2在特殊情況下,應顧客要求,可在翻譯工作完成后即將原件,譯件以及相關的全部紙質或非紙質文稿交還給顧客。

         注:在此情況下,翻譯服務方不承擔本部分4.5的責任。

         4.7顧客反饋和質量跟蹤 

         翻譯服務方應當指定專人對顧客反饋意見進行登記,整理,并針對反饋意見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對顧客反饋的意見均應給予答復。

         對批量業務的顧客,翻譯服務方還應當進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質量跟蹤和走訪,對顧客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4.8保密

         翻譯服務方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顧客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顧客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4.9一致性聲明

         每個翻譯服務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標準的各項條款并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標準提供翻譯服務的(一致性聲明)。

       

      翻譯服務規范 第2部分:口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規范  2部分:口譯 
      Specification for Translation Service
      Part 2: Interpretation


      2006-09-04
      發布2006-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規范第2部分:口譯

      1 范圍

      GB/T 19363的本部分確立了口譯服務方提供口譯服務的過程及規范。 
      本部分適用于翻譯服務口譯業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1936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idt ISO90002000 
      ISO 2603
      1998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ISO 4043
      1998移動式同聲傳譯室一般特性及設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口譯 interpretation 
      口頭將源語言譯成目標語言。 
      3.2
      口譯服務 interpretation service 
      提供口譯的有償經營行為。 
      3.3
      口譯服務方 interpretation service provider 
      具備提供口譯服務資質的組織。 
      3.4
      顧客 customer 
      接受產品的組織或個人。[GB/T19000-2000,定義3.3.5]
      3.5
      口譯對象 source speaker 
      源語言信息。 
      3.6
      口譯語言 interpretive language 
      源語言和目標語言。 
      3.7
      交替傳譯 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當源語言使用者講話停頓或結束等候傳譯時,口譯員用目標語清楚、準確、完整地表達源語言的信息內容。 
      3.8
      同聲傳譯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借助專用設施將聽到的或看到的源語言的信息內容,近乎同步地準確傳譯成目標語言。 
      1:耳語同傳可不借助專用設施。 
      2:同傳設備要求參見ISO26031998ISO40431998
      3.9
      口譯現場 interpretation site 
      譯員的服務場所。 
      3.10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為消除已發現的不合格或其它不期望情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GB/T19000—2000定義3.6.5]

      要求
       4.1口譯服務方的資質 
      口譯服務方應具備以下資質: 
       
      具有符合本部分4.3要求的譯員; 
       
      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2 
      業務接洽 
      4.2.1
      接洽場所 
      作為口譯服務方的窗口,應清潔、明亮,在明顯的位置展示翻譯服務方的營業執照、稅務執照、行業資質等相關證照。 
      4.2.2 
      接洽人員 
      應熟悉口譯服務過程、服務范圍、收費標準等諸方面內容,著裝得體、語言文明,解答顧客的詢問。 
      4.2.3
      接洽內容 
      4.2.3.1
      短期業務 
      約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為短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內容應包括: 
       
      顧客的全稱; 
      聯系方式(電話、傳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等); 
      聯系人; 
      翻譯語種; 

      專業領域; 
      收費價格; 
      工作期限和時限; 
      預付的翻譯服務費; 
      加班費用; 
      交通費用、食宿費用等其他有關費用; 
      安全措施及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后; 
      口譯質量糾紛仲裁; 
      保密要求;
       
      4.2.3.2 
      長期業務 
       
      約期超過一個月的為長期口譯業務。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書,除4.2.3.1中的條款外,合同或協議書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口譯服務內容(翻譯語種、項目、每周工作日、日工作時間); 
      口譯質量要求; 
      口譯現場安全防護要求; 
      意外事故保險要求; 
      可能發生的工傷善后責任方; 
      休假及其待遇; 
      收費內容(口譯服務費、加班費、食宿費、交通費等); 
      計費方式(按月計費、按工作日計費、加班計費等); 
      結算周期和付費方式; 
      違約和免責條款; 
      變更方式; 
      其他。 
      4.2.4
      計費 
      按工作日計費。不足半個工作日的按半個工作日計;超過半個工作日,不足一個工作日的,按一個工作日計。工作日以外按加班計酬。 
      按月計費,每月工作天數與顧客約定,約定以外工作天數按加班計酬。 
      注:同聲傳譯(組)工作日按6h計。 
      4.2.5
      其它事項 
      合同規定以外的服務,雙方商定另行收費。 
      4.3
      譯員 
      譯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有國家承認的有關部門頒發的口譯資格證書或有相應的能力  
       
      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 
       
      具有職業道德。 
      4.4
      顧客支持 
      4.4.1
      顧客應向口譯服務方介紹: 
      口譯涉及的專業; 
      服務的范圍; 
      口譯對象。 
      4.4.2
      顧客應向譯員提供: 
      所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和專業術語; 
      背景材料; 
      為觀看現場或實物提供方便。 
      4.4.3
      顧客應提供安全培訓或必要的安全知識。 
      4.5 
      業務管理 
      4.5.1
      譯員資質管理 
      對譯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安全教育; 
      對譯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掌握譯員的業務經歷、水平和工作績效。 
      4.5.2
      譯員安排 
      根據合同的協議,選配合適的譯員。 
      4.5.3
      標識 
      每批次口譯業務應用數字、字母或文字記錄標識。作為追溯性標識,應有以下一項或數項記錄內容: 
      順序批次編號; 
      日期; 
      翻譯語種; 
      口譯人員和口譯對象; 
      口譯涉及專業及項目內容; 
      顧客。 
      4.5.4
      檔案管理 
      口譯服務方應建立和保存: 
      項目檔案; 
      顧客檔案; 
      譯員業務檔案等; 
      業務記錄檔案等。 
      4.6 
      口譯服務過程控制 
      4.6.1
      工作流程 
      4.6.1.1
      譯前準備 
      譯員要認真查閱相關資料、熟悉詞匯、了解口譯對象和雙方相關人員,以及熟悉工作現場或設施情況。要做好必要的準備,攜帶必備的證件和有關資料,按要求著裝,提前到達工作現場。 
      4.6.1.2 
      口譯過程 
      在口譯過程中應做到: 
      準確地將源語言譯成目標語言; 
      表達清楚; 
      尊重習俗和職業道德。 
      4.6.1.3 
      在口譯服務過程中出現問題,口譯服務方應與顧客密切配合及時予以處理。 
      4.6.2 
      譯后工作 
      口譯結束后,口譯服務方應聽取顧客的意見反饋,必要時對顧客反饋意見予以答復。 
      4.7
      保密 
      口譯服務方應按照合同或協議為顧客保守秘密。 
      4.8
      一致性聲明 
      每個口譯服務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部分各項條款并自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部分提供口譯服務。